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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怎么签

劳动合同怎么签

权威解释

一、明确合同甲方主体 跟谁签合同?是跟所工作的公司签?还是跟劳务派遣公司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公章盖的是谁?如果盖章的是某劳务派遣公司,那么说明劳动关系就是在该劳务派遣公司,而不是你工作的公司。将来你要维权的话,就需要找劳务派遣公司。 另外签合同前可以留个心眼,特别是某些不知名的公司,需要通过企业信用网查证一下,以免该公司是个人或未经工商注册等无用工主体资格。万一不小心遇到了,合同签了也是白签,将来维权无门。 合同甲方联系人、联系方式和联系地址一定要明确。这会是劳动者与工作单位沟通的有效渠道,将来可以在劳动争议中将其中的信息往来作为证据使用。 劳动者自己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也需要明确,否则公司向劳动者送达的书面文件由于你地址有误而不能送达,后果将可能由劳动者自己承担。 二、明确合同期限 包括什么时候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几年?合同期从哪天开始计算?实习期多久等内容。 一般是在工作前或工作后一个月内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从开始入职那天计算,而不是签订劳动合同那天哦。需要注意的是仅仅签订试用合同是不合法的,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内。不需要单独签订使用合同。试用期少则不到一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 具体来讲就是: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明确合同工作地点 这个看起来好像没有必要,其实很可能让劳动者掉坑里。如何合同地点写的是国内,那么可能经常在全国各地出差,一年到头回不了家。如果只写了城市比如济南,还可能被发配到城市边缘的农村去工作,一家老小都在济南市里生活的话,平时工作也难得见面。这样对劳动者是非常不利的。提前在合同中写明具体的工作地点,可以让劳动者做到心中有数,保护自己的权益。 四、明确合同工作内容 对于初次就业的劳动者来说,工作内容比较基础,但是也应该明确,不少单位有管理培训生岗位,劳动者入职后先被委派到基层去锻炼,一两年后才回来。那么如果能够明确具体的工作内容和培养方式就比较重要了。关系到后期的职业生涯规划,如果没有明确,去了基层迟迟回不来,由基层锻炼变成了基层扎根生活,那就得不偿失了。 对于有工作经验的劳动者来说,要考虑机会成本和沉没成本,所以一来是就应该明确具体的工作内容,口头承诺没有依据,防止入职后与预期不符,然后再次跳槽被迫成了跳槽专业户。 五、明确合同薪资待遇和福利 这个是工作的重中之重。没有人会愿意光干活不拿钱。薪资待遇能够落到纸面上最好不过了。另外还需要注意加班基础的计算方式,按照法律规定,加班企业应当支付加班费,但具体计算基数可以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这么来说,合同中可以没有约定加班费基数如何确定,如果有,那么要看仔细,具体事按照合同工资还是按照基本工资来计算的呢?这两个差距可就大了,少则2倍,多则数倍! 另外合同中如果规定了试用期的薪资,那么就要小心,按照法律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转正工资的80%。如果转正工资为10000元,那么试用期不应低于8000元,如果用人单位在合同中将试用期工资明确规定在8000元以下,那么是不合法的。切记! 六、明确合同份数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证明,一般应当双方各执一份。所以要明确签订分数,向用人单位争取自己手里留一份原件。 劳动合同应当有主体内容,双方签字并盖章。所以如果是空白合同,劳动者签署时需要小心,该拒绝时就拒绝。还有如果企业没有盖章或者劳动者签完字自己没有合同原件全部需要上交公司的,也需要格外小心。正规的劳动合同还应当在签署页盖公章的同时,在整个合同文本加盖骑缝章,防止中间条款被企业做手脚,劳动者自己手里的合同没盖骑缝章无法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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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解释

一、切记不要签署空白劳动合同 二、企业不签署劳动合同,劳动者最高可获得11个月工资的赔偿 三、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要留心“确认通讯方式”的条款 五、劳动者有“自由的辞职权” 六、企业未按劳动者实际工资交社保,劳动者可要求补缴 七、劳动者不必畏惧劳动合同中无效的“霸王条款” 八、大多数情况下,离职时可以依法获得经济补偿/赔偿 九、加班费要给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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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的类型 根据《劳动法》规定,zhi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分为三类:①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效力期间,期限可长可短,长到几年、十几年,短到一年或者几个月。②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起始日期,没有约定具体终止日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一直存续到劳动者退休为止。③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即以完成某项工作或者某项工程为有效期限,该项工作或者工程一经完成,劳动合同即终止。(2)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务合同内容具有任意性的特点。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决定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进行。(3)劳动合同必须约定的事项 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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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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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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